(2018)粤5322民初183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5322民初183号
原告:刘小红,女,汉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邱镜荣,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刘小红与被告邱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镜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邱镜荣立即清偿借款40000.00元给原告。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邱镜荣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0日,被告以投资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该借款被告定于2017年4月15日前归还给原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但被告至今都没有偿还该借款给回原告,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邱镜荣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0日,被告邱镜荣向原告刘小红借款40000.00元,邱镜荣出具《借条》给刘小红收执。《借条》约定借款金额40000.00元,用途为投资生意,约定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前归还所有借款。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小红起诉主张被告邱镜荣向其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提供有《借条》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刘小红起诉要求被告邱镜荣向其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邱镜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邱镜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小红清偿借款本金4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被告邱镜荣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付受理费400.00元,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灿 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