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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民初205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205号 更新时间:2018-07-12 20:07:08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5322民初205号

原告:傅计强,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赖德祯,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

原告傅计强与被告赖德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计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德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计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赖德祯速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款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赖德祯负担。庭审时,原告傅计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如下:1.被告赖德祯速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款日止)。

事实与理由:被告赖德祯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于2017年1月21日向原告傅计强借款本金8000.00元,有被告亲笔签名立借据一份,亦口头约定月利率2%计算利息,但借款后被告赖德祯不履行还款清息义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赖德祯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1日,被告赖德祯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傅计强借款8000.00元,并亲笔书写《现金借据》交原告傅计强收执。《现金借据》借款金额8000.00元,约定于2017年农历年底(即2018年2月15日)前清还借款。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傅计强起诉主张被告赖德祯向其归还借款8000.00元,并提供有《现金借据》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利率和逾期还款利率,根据上述规定,对原告傅计强要求被告赖德祯从2018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日止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赖德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赖德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傅计强清偿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赖德祯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付受理费25.00元,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严 灿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