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8)粤5322民初248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248号 更新时间:2018-07-12 20:07:08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248号

原告:朱展枝,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江洪星,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蔡贤,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朱展枝、江洪星与被告蔡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朱展枝、江洪星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展枝、江洪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展枝、江洪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朱展枝、江洪星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 灿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