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24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248号
原告:朱展枝,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江洪星,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蔡贤,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朱展枝、江洪星与被告蔡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朱展枝、江洪星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展枝、江洪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展枝、江洪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朱展枝、江洪星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 灿 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