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325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325号
原告:杨永龙,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
被告:莫日扬,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杨永龙与被告莫日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杨永龙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杨永龙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 灿 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