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336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336号
原告:练中,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傅锡云,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练中与被告傅锡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练中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练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练中撤诉。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灿 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