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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财保9号

文书:(2018)粤5322财保9号 更新时间:2018-07-12 20:07:08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财保9号

申请人:谢金棠,男,汉族,1944年1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11,住郁南县都城镇。

保全委托代理人:谢锦科,男,汉族,1976年8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15,住郁南县都城镇。

被申请人:谢家殷,男,汉族,1980年3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35,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莫锦青,女,汉族,成年,住郁南县连滩镇。

申请人谢金棠与被申请人谢家殷、莫锦青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谢金棠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6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莫锦青所有的被扣留于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十二岭停车场号牌号码为粤WJ3XX5小型轿车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谢金棠以本人所有位于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会红旗小学边[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3XX0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莫锦青所有的被扣留于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十二岭停车场号牌号码为粤WXX5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价值额满60000元止,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谢金棠所有的位于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会红旗小学边[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3XX0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查封价值额满60000元止,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谢金棠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