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财保12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财保12号
申请人:何洪林,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住郁南县都城镇。
被申请人:王汉勇,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1,住郁南县都城镇。
被申请人:邱桂连,女,汉族,1962年7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0,住郁南县都城镇。
担保人:梁艳,女,汉族,1976年8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5,住郁南县都城镇。
申请人何洪林与被申请人王汉勇、邱桂连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何洪林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8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王汉勇所有的位于郁南县都城镇房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梁艳以其座落在郁南县君逸豪庭1幢房(房地产权属人:梁艳,证号:粤房地权证郁字第0XX5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汉勇所有的位于郁南县都城镇一环路好景世纪城华翠苑二幢608房的房屋。查封价值额满18万元止,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梁艳所有的座落在郁南县君逸豪庭XX房(房地产权属人:梁艳,证号:粤房地权证郁字第XX5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查封价值额满18万元止,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何洪林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