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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刑初2号

文书:(2018)粤5322刑初2号 更新时间:2018-07-12 20:45:08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2刑初2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郁南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少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梁耀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郁南县东坝镇夜色酒吧非法持有枪支参与斗殴,期间,被莫某甲将枪支打掉在地上,莫某乙将枪支捡起后交给练某某,练某某后来将枪支上缴到郁南县公安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本院以(2016)粤532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本案之罪。前罪没有进行过关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鉴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资料、证人邱某某、聂某某、练某某、莫某甲、莫某乙、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指定辩护人梁耀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6)粤532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缓刑的判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前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总和刑期拘役十个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绍红

人民陪审员 杨梅光

人民陪审员 金淼申

二0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