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刑初14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2刑初14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高中文化,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龙诗华,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少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龙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0日13时4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DCK***号牌轻型自卸货车由郁南县千官镇云霄村委往千官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郁南县境内X474线54KM+733M路段,与对向行驶由胡某某驾驶的粤WYR***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的家属及保险公司达成保险事故调解协议书,由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276056.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综合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意见书、勘查记录、现场事故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人胡某甲、黄某甲、余某某、谢某某、莫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黄某某处以适当的刑罚。对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苏 慧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二O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