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26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267号
原告:郁南县宝珠镇农业技术服务部第八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
负责人:何洁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被告:林景弟,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宝珠镇农业技术服务部第八门市部与被告林景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宝珠镇农业技术服务部第八门市部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宝珠镇农业技术服务部第八门市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宝珠镇农业技术服务部第八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42元,减半收取计283.71元,由原告郁南县宝珠镇农业技术服务部第八门市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骆 谦 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