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34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348号
原告:叶星锐(曾用名叶锐),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泽庆(是原告叶星锐的父亲),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张家源,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叶星锐与被告张家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叶星锐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星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星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计8970元,由原告叶星锐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聂 海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