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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民初348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348号 更新时间:2018-07-12 20:45:46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348号

原告:叶星锐(曾用名叶锐),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泽庆(是原告叶星锐的父亲),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张家源,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叶星锐与被告张家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叶星锐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星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星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计8970元,由原告叶星锐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聂 海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