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财保1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财保18号
申请人:黄树锡,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住台山市台城。
被申请人:钟锦清,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住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
担保人:陈锦如,女,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住台山市汶村镇。是申请人黄树锡的妻子。
申请人黄树锡与被申请人钟锦清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树锡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8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钟锦清所有的座落于连滩镇XX中心村C幢XX房的房屋(粤房地权证郁字第13XX6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陈锦如以其与黄树锡共有的座落在连滩镇XX栋XX房的房屋(权利人:陈锦如、黄树锡,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7)郁南县不动产证明第1XX8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钟锦清所有的座落于连滩镇XXXC幢XX房的房屋(粤房地权证郁字第XX6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查封价值额满28万元止,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陈锦如与黄树锡共有的座落在连滩镇XX号XX花园XX栋XX房的房屋(权利人:陈锦如、黄树锡;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7)郁南县不动产证明第XX8号)。查封价值额满28万元止,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黄树锡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曾 碧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