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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民初160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160号 更新时间:2018-07-12 20:46:5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160号

原告:谢玉春,女,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康,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

被告:何天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海,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诗华,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玉春诉被告何天均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谢玉春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玉春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玉春撤诉。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