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111号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111号
原告:郁南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一环路飞凤汽车客运站三楼。
法定代表人:高云举,该公司经理。
被告:梅荣枝,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正德、赵垠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郁南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梅荣枝合同纠纷一案,梅荣枝不服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53民终35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民再478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审理,原告郁南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梅荣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梅荣枝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83.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力
审 判 员 卢志浩
审 判 员 陈树强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