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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民初303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303号 更新时间:2018-07-12 20:47:39
民事起诉书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303号

原告:莫沛琴,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诗华,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镜芝,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莫沛琴与被告魏镜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莫沛琴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镜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莫沛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沛琴撤回对被告魏镜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8元,减半收取计3269元,由原告莫沛琴负担。

审 判 员 卢志浩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