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462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322民初462号
原告:黄志强,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冬湖路1号。
负责人:何红艳
被告:王双九,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王一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黄志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王双九、王一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黄志强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志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志强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