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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民初462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462号 更新时间:2018-07-12 20:47:3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322民初462号

原告:黄志强,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冬湖路1号。

负责人:何红艳

被告:王双九,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王一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黄志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王双九、王一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黄志强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志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志强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