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刑初3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2刑初39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老鬼”,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龙诗华,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龙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搭乘由姚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经过郁南县某城附近时,用路边拾到的砖块砸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号牌为粤XXX的白色小汽车,其中将该小车的前挡风玻璃、左侧前后门的玻璃砸烂,后逃离现场。经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粤XXX小汽车被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836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委托书、受理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视频情况说明、视频光盘、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袁某、袁某甲、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指定辩护人龙诗华认为被告人是如实供述,其砸车的行为是随意性的,毁坏财物的数额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如实供述不仅要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还应如实供述同案人的共同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虽然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所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但没有如实供述同案人的共同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故对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犯罪情节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应对被告人李某某处以相应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