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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刑初55号

文书:(2018)粤5322刑初55号 更新时间:2018-07-12 20:47:3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2刑初55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龙诗华,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满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龙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持B2D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喝酒后驾驶粤XXX号牌小型面包车由郁南县某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郁南县S368线某路段时,与行人欧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欧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2月20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经对被告人龙某某血液检测,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54.9mg/100ml。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人龙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欧某某对事故的发生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嫌疑人信息登记表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资质证明、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住院证明、死亡证明、事故综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证、送达签收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车辆违法记录查询、犯罪嫌疑人龙某某、被害人欧某某身份情况、尸体处理通知书、谅解书、协议书、欠据;2、证人龙某甲、欧某己、欧某甲、莫某、欧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能在现场报警及积极抢救伤者和被害人自身有一定过错两个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其家人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龙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对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龙某某能在现场报警及积极抢救伤者,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其家人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有悔罪表现,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自身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文 寿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