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399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399号
原告:伍玉付,男,1990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罗克武,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被告:潘顺丰,男,1987年08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负责人:杨松柏。
原告伍玉付与被告罗克武、潘顺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0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玉付于2018年05月0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克武、潘顺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玉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玉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伍玉付负担。
审 判 长 陈 树 强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清
人民陪审员 周 少 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