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案号:(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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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部门:行政庭 拟稿人:林采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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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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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原告、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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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等级: |
印发份数: 1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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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人: |
拟稿时间:201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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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海文,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110100495,住郁南县都城镇榄塘村委承平路榄塘一巷71号。
被告梁靖雯,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912250423,住郁南县都城镇城中北路一巷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海文诉被告梁靖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莲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海文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海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海文负担。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 回 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