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8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8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案号:(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8号

签发人:

会签:

核稿人:

拟稿部门:行政庭

拟稿人:林采雨

文件标题:(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

发:原告、被告

送:

文件等级:

印发份数: 10 份

校对人:

拟稿时间:2015年 月 日

原告谭海文,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110100495,住郁南县都城镇榄塘村委承平路榄塘一巷71号。

被告梁靖雯,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912250423,住郁南县都城镇城中北路一巷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海文诉被告梁靖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莲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海文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海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海文负担。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 回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