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8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85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华强,该社职员。
被告沈池东,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张伟枝,女,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沈池东、张伟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