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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65号

文书:(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65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朱必劲,男,汉族,1978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通门镇冲枚村委冲枚58号。

被告朱小华,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通门镇冲枚村委冲枚寨24号。

被告何志材,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通门镇冲枚村委九域坑村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朱必劲、朱小华、何志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