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6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6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何亚均,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建城镇车 村委何围村58号。
被告冯桂洪,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建城镇车 村委冲伙村42号。
被告何建国,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建城镇车 村委冲伙村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何亚均、冯桂洪、何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