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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67号

文书:(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67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冼志荣,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桂圩镇罗顺村委罗顺村19号。

被告李霞娟,女,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桂圩镇罗顺村委罗顺村2号。

被告李卫森,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桂圩镇罗顺村委罗顺村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冼志荣、李霞娟、李卫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