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41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4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梁永汉,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宝珠镇庞寨村委斗肚村9号。
被告程锦祥,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宝珠镇红星村38号。
被告梁镇洪,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宝珠镇庞寨村委斗肚村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梁永汉、程锦祥、梁镇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