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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44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44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4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陈子坤,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榄塘村委沙子岭村8号。

被告陈许林,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榄塘村委沙子岭村5号。

被告陈许生,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榄塘村委沙子岭村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陈子坤、陈许林、陈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