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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2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2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5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李发志,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城中路六巷19号。

被告岑小燕,女,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北郊四路23号501。

被告梁翠桃,女,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北郊二路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李发志、岑小燕、梁翠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