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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4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4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案号:(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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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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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时间:20 年 月 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杨天汉,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连滩镇连溪村委坪地窝村62号。

被告吴荣光,男,汉族,1958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连滩镇连溪村委坪地村93号。

被告傅蕴捷,女,汉族,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连滩镇居街居委镇南路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杨天汉、吴荣光、傅蕴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