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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02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02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案号:(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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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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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时间:20 年 月 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徐宗权,男,汉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通门镇冲台村委会冲台40号。

被告徐宗绍,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通门镇冲台村委会冲台36号。

被告徐洁池,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通门镇冲台村委会冲台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徐宗权、徐宗绍、徐洁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