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03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案号:(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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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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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时间: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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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张军涛,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桂圩镇罗村村委罗村3巷18号。
被告伍标胜,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桂圩镇罗村村委罗村4巷18号。
被告刘伟英,男,汉族,1956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桂圩镇罗顺村委乌榄口村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张军涛、伍标胜、刘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