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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17号

文书:(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17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徐妙钦,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90416463X,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佛路村委徐屋村51号。

被告李水连,女,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509140529,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佛路村委徐屋村51号。

原告徐妙钦诉被告李水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清华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陈锦兰、郑燕文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妙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水连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妙钦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相识谈婚,2005年9月26日在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24日生育女儿徐伊凤。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闹得家庭不得安宁,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李水连于2008年2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遂于2014年8月14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徐伊凤由原告携带抚养。

原告徐妙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户籍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被告身份证、户籍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3、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

4、徐伊凤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复印件,证明徐伊凤为原、被告婚生女儿。

5、郁南县东坝镇佛路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告婚姻家庭情况及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

6、广西苍梧县大坡镇马王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

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依法向被告李水连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被告李水连未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5年9月26日在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24日在郁南县第二人民医院生育女儿徐伊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2月15日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发动亲友多方寻找,均未寻得被告下落。被告离家出走期间,女儿徐伊凤由原告的父母抚养照顾,日常生活费用均由原告负担。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近七年,期间不曾与原告及其家人联系。原告据此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遂于2014年8月14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徐伊凤由原告携带抚养。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了子女,但始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不与原告联系来往,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徐妙钦要求与被告李水连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本院依法向被告李水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被告李水连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质证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妙钦与被告李水连离婚。

二、婚生女儿徐伊凤由原告徐妙钦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徐妙钦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清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锦 兰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文

二○一四年 月 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