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33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33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案号:(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33号

签发人:

会签:

核稿人:

拟稿部门:

拟稿人:

文件标题: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

送:

文件等级:

印发份数:

校对人:

拟稿时间:20 年 月 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潘志雄,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住郁南县桂圩镇机关桂圩路40号。

被告黎敬枝,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桂圩镇岗罗村委大邦村四17号。

被告潘志勇,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都城镇建设居委建设路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潘志雄、黎敬枝、潘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