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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63号

文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63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63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黄晓连,信用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金敏,信用社职员。

被告叶珍,女,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571008402,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竹头围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周 清 华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