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2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2号
原告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民委员会松根村民小组。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委会松根村。
负责人梁守意,该小组组长。
被告梁小良,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42829196701040417,住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委新村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民委员会松根村民小组诉被告梁小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民委员会松根村民小组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民委员会松根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民委员会松根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3.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民委员会松根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