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7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77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江火泉,信用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莫韶宇,信用社职员。
被告谢建新,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7205294615,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粗石村委下坝村6号。
被告张炳莲,女,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212104644,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粗石村委下坝村6号。
被告谢明新,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301254619,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东坝村委大坪街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建新、张炳莲、谢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周 清 华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耿 照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