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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05号

文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05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1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谢景炎,男,汉族,1944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4411014015,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机关城中路1号。

委托代理人谢福汉,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历洞镇历洞村委建设路3号,系原告谢景炎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谢福金,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佛子坝村委会佛子坝村27号,系原告谢景炎的儿子。

被告傅泳锋,男,汉族,1991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9109124018,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龙溪村委下龙溪村60号。

被告傅华锋,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龙溪村委下龙溪村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景炎诉被告傅泳锋、傅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核实损失情况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景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景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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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周 清 华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