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4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陈志垣。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农业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法励,农业银行职员。
被告张梅香,女,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606034043,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河口村委兴盛路182号。
被告蔡雪影,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604133769,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河口村委兴盛路42号。
被告练灿潮,男,汉族,1954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5404124018,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河口村委兴盛路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张梅香、蔡雪影、练灿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周 清 华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