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5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陈志垣。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法励,该银行职员。
被告曾伟芳,女,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310274924,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连滩镇龙岩村委龙星村70号。
被告黄忠南,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008164951,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连滩镇思和村委思和二村174号。
被告黄健,男,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91003497X,住广东省郁南县连滩镇太安居委会维新路1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曾伟芳、黄忠南、黄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周 清 华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