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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35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35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0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案号:(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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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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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时间:20 年 月 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毛桐秋,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桂圩镇金旺村委冲村4号。

被告韦荣钊,男,汉族,1950年11月17日出生,住郁南县桂圩镇木村委细寨村10号。

被告刘伦荣,男,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桂圩镇古田村委六田村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毛桐秋、韦荣钊、刘伦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