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33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叶均华,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705094317,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宋桂镇凤塘村委槐香村8号。
被告阙小勤,女,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7197011171227,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宋桂镇凤塘村委槐香村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均华诉被告阙小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均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清 华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耿 照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