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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33号

文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33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叶均华,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705094317,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宋桂镇凤塘村委槐香村8号。

被告阙小勤,女,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7197011171227,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宋桂镇凤塘村委槐香村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均华诉被告阙小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均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清 华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耿 照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