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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6号

文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6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0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6号

原告李甜来,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1195310204439,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东坦村27号。

被告黄天华,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40928553X,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森约村委森木村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甜来诉被告黄天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甜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甜来负担。

审 判 长 卢 志 浩

审 判 员 严 劲

人民陪审员 傅 伟 东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清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