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50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50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唐伟逢,信用社职员。
被告陈锦健,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110165512,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上台村委思约口村65号。
被告张清梅,女,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404120027,住广东省高要市河台镇四联村委会龙洞村。
被告蒙泽明,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002105512,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森约村委马路村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陈锦健、张清梅、蒙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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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清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