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51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51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唐伟逢,信用社职员。
被告邹健成,男,汉族,1983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304085510,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上迭村委竹围村10号。
被告李华兰,女,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8905253349,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上迭村委竹围村10号。
被告陈锦安,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812285513,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西坑村委四村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邹健成、李华兰、陈锦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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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清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