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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53号

文书:(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53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5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刘志荣,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南江口镇古蓬村委连塘村39号。

被告钱辉南,男,汉族,1954年7月18日出生,住郁南县南江口镇古蓬村委连塘村13号。

被告刘志贤,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住郁南县南江口镇古蓬村委连塘村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刘志荣、钱辉南、刘志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