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5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5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李细锋,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郁南县桂圩镇平全村委珠肚村8号。
被告龙汝胜,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住郁南县桂圩镇 口村委龙田村16号。
被告李少芳,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出生,住郁南县桂圩镇 口村委龙田村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李细锋、龙汝胜、李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