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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0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0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0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案号:(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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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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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时间:20 年 月 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李振然,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古丰村委古备村36号。

被告严锦华,男,汉族,1962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承平村委良头山村16号。

被告聂洪彬,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新生路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李振然、严锦华、聂洪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