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3号
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被告 冯水金、冯健、梁金荣
本院在审理 (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依照
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谢宁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华华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案号:(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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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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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份数: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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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时间: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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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冯水金,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通门镇冲枚广 村。
被告冯健,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通门镇玉堂村委玉堂寨13号。
被告梁金荣,男,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通门镇冲枚村委榕树垌村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冯水金、冯健、梁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