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9号
原告李婉婉,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803010420,住郁南县都城镇城东居委会连珠二路55号。
被告田国然,男,31岁,汉族,住郁南县都城镇连福西路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婉婉诉被告田国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婉婉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婉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婉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婉婉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