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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9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9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0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9号

原告李婉婉,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803010420,住郁南县都城镇城东居委会连珠二路55号。

被告田国然,男,31岁,汉族,住郁南县都城镇连福西路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婉婉诉被告田国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婉婉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婉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婉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婉婉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麟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