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5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5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陈德进,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郁南县通门镇罗沙村委会上寨村1号。

被告邓锦祥,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郁南县通门镇罗沙村委高 村12号。

被告陈隆谦,男,汉族,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郁南县通门镇罗沙村委湾角村3号。

被告陈钧泉,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通门镇罗沙村委会大田头村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陈德进、邓锦祥、陈隆谦、陈钧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