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6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杨金月,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郁南县南江口镇森约村委会思约围村29号。
被告陈炎锋,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郁南县南江口镇黄岗村委会柑梓村105号。
被告杨桂泉,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南江口镇森约村委会沙坑村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杨金月、陈炎锋、杨桂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